安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5日,安岳县法院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黄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尚未明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岳法院将原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一并推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问题,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能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凌颜丽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 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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