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竟是“太阳”惹的祸
炎热夏季,阳光格外刺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由于太阳直射极易出现“瞬间眼盲”现象,不仅会造成身体不适,且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近日,在乐至县城,就因此发生了一起车辆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
6月29日14时14分许,李某驾驶川M号牌小型轿车,由乐至县迎宾大道往川鄂西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川鄂西路天空城小区外时,撞上了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驾驶人李某,乐至县人,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据李某介绍,事发时由于太阳强光直射,导致自己“瞬间眼盲”,未注意观察到前方横过公路的张某,事故随即发生......
所幸张某只是皮外伤,目前已无大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乐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驾驶车辆时对前方路况观察不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张某因违反“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强烈的阳光是安全驾驶中的“夏季病”之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避免阳光“伤害”,夏季驾车出行时应保持安全车距,佩戴偏光墨镜,并科学使用遮阳板,切记不要在中控台及挡风玻璃之间的夹角放置反光物。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凌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