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乐至中天:调解指导尽本职 预防化解办实事
6月2日上午,村民钟某到乐至县中天镇政府找领导“状告”村干部不予开具相关证明。中天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后得知:钟某欲办理农村房屋产权,希村干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书,但村干部认为该处房屋为其父母建于1992年,其姐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继承权,钟某无权独立处理该房屋。
钟某最初的表述是要求村上出具证明文书,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后,明白钟某的最终意思是想将该房屋产权确权到钟某及其丈夫共同名下,因为该房屋由其丈夫于1998年出资改建,且其同胞姐姐表示过不主张对该房屋的权益。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2种解决建议是:一是由其姐姐出具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的书面文书,在钟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再加上自己丈夫的名字,将单独所有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二是在本次产权办理时,将姐姐的放弃文书、钟某自己对产权的处理意见文书作为备案登记附件,一次性办理到位。但第二种方案需要本地的产权登记部门有此项业务工作支持。
为了防止矛盾升级,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驻村干部,提出了上述建议。同时将跟进发展直至最终完美处理,截止9日,钟某已提交相关资料,目前正在办理产权确认中。钟某事后来到司法所表示感谢,一起村民“状告”村干部的纠纷在司法所耐心的解释下顺利化解,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江高原 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