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诉龚某某等赡养费纠纷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签订“俸养协议”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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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蒋某某(83岁)丧偶多年,育有三女一子,独自租房居住,因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故诉至乐至县人民法院要求由四个子女尽赡养义务。诉讼中,长女龚某某出具四人共同签订的“俸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除儿子龚某外,其余三人每年给付老人生活费800元,直至父亲去世为止;父亲去世后,母亲蒋某某由龚某一人负责赡养……该“俸养协议”加盖了村调解委员会公章。龚某某等认为该俸养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乐至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原告已年满八十周岁,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其有权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间所签订的“俸养协议”,免除了部分被告的赡养义务,违反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如被告龚某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减弱或丧失赡养能力,无形中给原告的生活带来风险。故对被告龚某某提出的原“俸养协议”继续有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遂判决:四名被告依次轮流赡养原告蒋某某,每人三个月;蒋某某以后住院就医的医疗费、所欠他人的房租、水电费用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农村“养儿防老”“俸养协议”等传统习俗的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签订所谓的“俸养协议”“分家协议”而免除。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加剧,赡养老人也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逐步完善养老机制,使老年人度过和谐、宁静的晚年生活。
案件承办人:乐至县人民法院 陈小龙
案例编写人:乐至县人民法院 陈小龙